释义 |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特指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民事案件。侦查机关、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委托的案件,原则上不属于此类案件受理范围,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除外。 鉴定机构首先应对委托方(人民法院)的鉴定委托及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适宜的,应及时与委托方协商修正。鉴定机构对书面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后,应与委托方核对确认如下材料(亦可函件确认): 1、鉴定委托书; 2、相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 3、由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案卷材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与委托方签署受理协议,约定鉴定时限、收费等事项;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告知委托方,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正式受理;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通知委托方予以书面确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1、委托鉴定的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鉴定能力的; 2、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事项不符的;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其它不予受理的事由。 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与委托方说明原因。在人民法院的要求下,应出具退卷函。 鉴定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送鉴材料的真实、合法和完整性由委托方负责。 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指派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其中1名司法鉴定人须连续从事司法鉴定或相关临床专业工作10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