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应该及时向单位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医疗费用的报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提前批准报销。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并向单位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2. 《劳动保险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医疗期间,医院应当及时报告职工所在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治疗费用结算,不得向职工或其家属收取超过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 3.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其申请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申请医疗费用结算手续是指职工或其代理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结算申请,提交有关医疗费用支付凭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核定后完成的手续。” 总之,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应及时通知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支付,不需要提前批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