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垫付的规定主要由《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来规定。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可以采用预付和垫付两种方式。预付是将所有医疗费用全额预先支付给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向进行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结算;垫付是将职工本人因工伤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先行垫付给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再向职工本人结算。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发生工伤保险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金和因工伤医疗费用,并应当尽快办理工伤认定和给付相关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因工受伤、发病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预付或者垫付的方式支付因工伤医疗费用。”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本人因工伤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规定时限向职工结算。” 以上是关于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垫付的相关规则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用,职工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