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垫付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和流程应根据该条例和相关规章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后立即将其送往当地具有工伤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由医疗机构开具应付工伤标准的医疗费用清单并向用人单位报销;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预付工伤医疗费用,预付标准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的人均缴费基数乘以3;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在预付工伤医疗费用后,应当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交工伤医疗费用清单,经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定后给予补差垫付; 4.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工伤医疗费用的垫付标准是,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超过预付标准的,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的人均缴费基数乘以2给予垫付。 注意事项: 1. 用人单位应及时送职工到当地具有工伤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治,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2.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和人均缴费基数计算工伤医疗费用预付和垫付标准; 3.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工伤医疗费用,并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材料; 4.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定补差垫付费用,并及时支付给用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