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什么? |
释义 | 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确认需满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以及合同形式要求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什么?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哪些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3、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1)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2)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4、有特定的形式,比如书面形式。 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的。实践中,合同可能因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无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法律上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五种情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及时的注意和了解相关的规定。 结语 合同追认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具有法定权力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合同无效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当事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确定和可能,以及特定形式要求等是确认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及时了解相关规定,以避免无效合同的风险。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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