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一)本人手写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 1、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 3、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 1、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 2、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 3、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 4、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 (五)房产证明 1、户籍地房产证明。 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