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请求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
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依照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在哪些情况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哪些条件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损害或者可能的损害后果。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要什么证据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因此,需要准备的证据是证明: 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 2、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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