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园抓伤赔偿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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