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海商律师简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竞合时的法院管辖 |
释义 | 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种类和适用船舶优先权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船舶被拍卖时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应当优先受偿。船舶优先权案件的管辖权在海事法院。而在海运商业中,船舶所有人往往是企业法人,由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受“新冠”疫情影响和受国际航运形势影响的当下,很多船舶运营企业遭受冲击,有一些甚至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在破产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有些企业在基层院管辖,一些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海事海商律师) 众所周知,船舶优先权案件是一中专业性强,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而船舶企业的特殊在于其主要资产就是船舶,在破产案件当中船舶必然会被作为破产财产进行拍卖进行债权分配,如果让地方法院来审理船舶优先权部分必然会违反我国关于专属法院管辖权的规定。那么,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破产程序竞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例解析】 在(2019)桂民辖84号王某与广西新闽航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当中,王某作为新闽航公司所属“闽恒2”的船员,其被新闽航公司拖欠了约4万元的工资。后该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王某主张的工资系第一项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这方面是没有争议的。 法院认为,新闽航公司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南宁市中院作为受理破产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纠纷,北海海事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虽然破产案件系专属管辖,但船舶优先权的认定属于海事海商的专业领域,交由北海海事法院管辖更加有利于审理,故将本案已送至海事法院管辖。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做出了74、75、76和82号的管辖权裁定均将该类案件交由海事法院管辖。 【律师总结】 综上,船舶企业的破产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专属法院管辖,但涉及船舶优先权或其他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更为合理。但也不尽然,在(2020)浙09民辖终17号裁定中,宁波海事法院就做出裁定对案涉船舶权属纠纷不予立案,也就是说该类案件虽然由海事法院管辖更合理,但不是绝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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