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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凭证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释义
    (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执行可适用债权凭证。
    (二)须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适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能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适用债权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情形之一:1.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对所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4.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债能力的;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6.被执行人正在被监禁且监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7.被执行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的。
    一、债务人失踪也没有财产该怎么办
    债务人失踪,并且没有财产的执行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即使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再次申请执行。
    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债务人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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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2: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