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刑后是否还能享有公民权利?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情形。根据刑法规定,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某些严重犯罪也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情形包括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以及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判处主刑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侵犯公民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刑法分则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 法律分析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某些案件中,也会附加适用。 哪些情形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此外,对于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还可以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一些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犯罪。这些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渎职罪等。根据刑法的规定,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三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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