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 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 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部分地区高温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 北京:180(室外)120(室内)6-8月 河北:264(室外)176(室内)5月21日-8月31日 浙江:225(高温作业)6-9月 山西:2406-8月 上海:2006-9月 江苏:2006-9月 辽宁:2007-9月 福建:2005-9月 广东:1506-10月 湖南:不低于1507-9月 广西:100-2006-10月 江西:240(室外)160(室内)6-9月 山东:200(室外)140(非高温)6-9月 海南:10元/天4-10月 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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