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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系员工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释义
    【事实理由】
    于2021年8月27日入职某公司,职务为厨师,月工资为9000元。某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周日加班工资,并于2022年5月18日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某公司一直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某研究所招待所为某公司出具《证明》,记载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该单位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阶段性不定期采取了封闭措施,限制人员进出,服务于该单位的公司企业,其经营管理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李某某主张其工资标准为9000元,另有加班费,某公司主张李某某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6000元加岗位津贴、全勤奖、效益奖、加班费、补助,就此提交工资表及王静一证言为证。李某某对某公司上述主张及证据均不予认可。
    某公司主张系李某某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此提交2022年3月18日、3月21日王静一与李某某聊天记录及王静一证言为证。聊天记录记载王静一通知李某某到办公室签合同。李某某对证言不予认可,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提出某公司在其入职数月后才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告知其之前社会保险不予补交,故其未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李某某主张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6:00至14:00或者15:00、16:00,16:00以后为加班,加班半天支付150元,加班一天支付300元,该部分加班工资均已结清;其周日备菜,工作时间为6:00-13:00,某公司未支付其休息日加班工资,就此提交2022年4月“远洋餐厅每日疫情防控”微信群聊天记录为证,记载除周一至周五外,周日亦在群内上传健康宝及行程码截图。某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该证据仅为疫情防控检查核酸和行程码是否正常,不涉及工作内容,李某某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6:00-12:30及16:00-18:00,偶有延时加班均已支付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聊天记录能否作为系员工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
    【本院认为】
    双方均认可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某公司主张李某某基本工资为6000元,但就此未充分举证,故结合银行转账记录及支出凭证,对李某某关于其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现某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李某某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600元。关于周日加班工资,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某公司王静一证言表明李某某确实存在一定的休息日加班情况,本院结合案情酌情认定某公司应支付李某某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000元。李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无法证明系某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1、某物业公司与李某某自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物业公司支付李某某2021年9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9600元;
    3、某物业公司支付李某某2021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000元;
    4、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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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