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时必须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监护人存在危害被监护人权益时,法院依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人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被指定的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责任。但是关于协议变更监护权并没有明确予以规定。行动建议:1、首先,根据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法律对相应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进行明确规定,没有监护权资格的人不得担任监护人。具有监护权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谁为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人时必须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2、监护人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改。但是如果监护人之间协商确定监护人,也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也可以协议重新再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