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子和前夫在2001年调解离婚,约定女儿跟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是离婚后,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在女儿22岁的时候,女方向法院申请女儿到18岁的生活费、学费等费用合计46万元,要求男方承担一半,结果被法院驳回。 大家是不是都觉得这是男方应该的呀,女儿的抚养费也应该由他承担一半,为什么法院会驳回呢。 法院驳回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因为法律规定想要追索18岁之前的抚养费是有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是3年,也就是说应当在21岁之前追索是可以的。其二是追索的金额不对,应当针对离婚时约定的男方每月500元进行追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可以不用支付孩子兴趣班费用、学费以及旅游费等费用的。其三,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孩子学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实际上孩子在读大学期间的费用也算是大头,因为没有事先约定这一项,所以只能被驳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