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 |
释义 | 1、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2、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3、生产、销售劣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1)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4、以生产、销售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 (1)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2)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3)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5、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6、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8、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4)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药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10、实施生产、销售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1、对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12、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3、“生产、销售金额”,是指生产、销售劣药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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