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宅基地贷款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
释义 | 根据《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一、尽快适度选点,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建议国务院在全国选择若干县(市、区)们尽快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着力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依法管理的难点热点问题。诸如:实行宅基地超占部分有偿使用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及一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有偿使用问题;逐步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农户住宅集聚化建设问题;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加速农民社区建设,提高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问题;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问题;规范政府的征地权力,切实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问题等等。 二、农村宅基地抵押政策 (一)农村宅基地抵押政策意见 为了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用益物权,盘活农村土地资产,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而我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要追溯到集体生产时代,农民作为村集体的一员,在成年后可以分到一块宅基地用作建房,宅基地不得继承和买卖,也不能担保抵押,死后收归集体。因而,宅基地是“福利”,而不是“财产”。近年来,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农民进城速度的加快等,宅基地制度日益显露出弊端:浪费土地,阻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造成农村土地利用混乱等。为此,全国多地都在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 根据《意见》明确,要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意见》提出了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五项新政策: 1、赋予“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土地权益,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财产属性; 2、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 3、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 4、完善配套措施,试点地区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5、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保险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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