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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释义
    为什么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
    可得利益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可期待利益
    首先,可得利益是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不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才能实现,由此可见,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其次,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它具有可预见性。所以,可得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能够预见的、将来可以得到的利益损失,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可得利益便能转为实际的利益为当事人所得到。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标准——合理预见原则
    实际发生的损失通常容易确定,但可得利益却具有相对不确定性。英美法中对于判断和预见损失采用的是以“合理人”(ReasonablePerson)为主体的标准,即以无利害关系中的客观人作为判断和预见损失的主体。也就是说,以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合理人本来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来确定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从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来看,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采取的是“合理预见”标准,但法律没有进一步界定“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具体标准,这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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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