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提取北京住房公积金? |
释义 |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 (二)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办理提取手续。 二、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提取申报的办理指南 (一)办理机构:单位具体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 (二)办理地址、电话:各管理部的地址和电话在“业务网点分布”中。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时限:到管理部办理当天完成。 (五)办理程序: 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1、单位应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关于提取证明材料的规定提供职工个人的相关提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职工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还应补充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用于判断房屋性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管理中心应对职工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经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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