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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治理篇)修订草案被修订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亮点解读
释义
    <引言>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中间经历多次大修。最新一次修正是于2018年10月26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的第四次修正。随着时代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当前国际国内宏观背景等因素,公司法又出现了一定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象。2021年12月,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一年之后,第三十八次会议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二审稿),二审稿对一审稿做了一定的补充、修改、删除或还原,对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等方面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或者更为创新的设计。
    现在,和笔者一起来看看,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相较于现行公司法有什么亮点内容吧。由于草案内容较多,第一篇现就公司治理方面的有关内容和诸位读者分享。另外,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宏观内容,也提及一二。
    <开篇明义>
    公司二审稿对公司法第一条做了修改,在立法目的中新增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这一内容。该内容只是宏观表述,不适用具体司法实务,但可以反映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目标方向,特此一书。
    <公司治理>
    本次二审稿在公司结构治理等方面做了很多修订细化,将深远影响未来公司设立登记、组织运行,尤为值得注意的修改有:
    
  • 关于法定代表人人选。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修订草案一审稿将之修改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依照本法规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现二审稿改其表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均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二审稿这一改动显得更为简单直接明了。但也要注意的是,这实际上略微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即在法定代表人问题上,允许公司章程自治,让一般的董事也可以担任公司代表。
  • 关于监事会。公司本次修改一大亮点,是关于监事会机构设置的变化。按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三人以上的监事会,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置1-2名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本次二审稿在监事设置问题上,予以公司设置上更大的灵活性——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股份有限公司在董事会中可以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监事。
  •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工代表。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强制性规定仅限于国有企业和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修订草案一审稿对主体作了修改,将必须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公司主体修改为“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稿中新增了一种可以不设职工董事的例外情形——已经依法设置监事会并有职工代表,以避免职工代表功能重复。即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组织形式外,二审稿明确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置监事会并由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 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现行公司法在总则中规定了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形式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的,股东可以请求撤销,这一规定虽然对保留了股东的救济权利,但较为宏观,实务上过于依赖自由裁量。一审稿补充了轻微形式瑕疵不影响实质效力的规定外,还列举了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表决权数不符合规定等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将之设置于分则中。二审稿保留了一审稿之修改,但将相关条款调整回总则编中,以明确条款通用属性。这一修改,更为科学具体,是帮助公司规范各项决议流程内容、治理标准,维护股东权利的另一大亮点内容。
        <小结>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话题就谈及于此,后续再陆续更新有关股东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修改亮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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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2025/3/21 14: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