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漫谈|5年缴足?公司法三审稿如落地将带来何种影响 |
释义 | 日月双逢,佳节并誉。祝各位读者朋友中秋、国庆双节快乐、万事顺意。 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汇报,三审稿征求意见也旬日加以公布。 此前,笔者已经就公司法二审稿亮点内容做过四篇专题解读(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亮点解读”合集中查阅)。而相较于二审稿,三审稿改动亦多,且其中很多重大修订,更是值得一书。在此佳节稍闲之际,笔者新开本专题,就公司法三审稿相关内容与读者朋友们略作分享。本篇单独聊聊三审稿最重大一个修改——“五年内缴足出资”。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公司法三审稿在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末尾性质新增“(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之规定。这小小的一段,却是笔者认为公司法三审稿中最重要的修改。如果该修订内容最终落地,对于我国现代商业模式和公司治理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在2014年以前,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实缴,公司设立的同时,需要全体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并经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验资。但是,过于强调实缴资本会导致资金闲置,影响商业繁荣,吸收借鉴国际主流制度规定,2014年以后,公司法修改,我国全面推行认缴制。认缴制下,公司股东无需在公司设立时即缴纳注册资本,所谓“0元钱开公司”就是这一背景下的戏谑。当然,公司股东仍然要对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责任,在特定条件达成时,也会面临着股东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 在过去的十年里,认缴制取消出资期限和最低注册资本等设计活跃了市场,激发了创业活力,但同样在实务中也导致股东认缴期限过长进而损害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的发生。因此,基于维护资本充足和交易安全的目的,对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加以限制,在本次公司法三审稿中被提上日程。 <限制认缴制度面临的理论和实务困境> 我们姑且将有着“五年期限”的认缴制称之为限制认缴制。限制认缴制下,虽然确实理论上可以避免股东滥用权利,虚报注册资本、滥开公司造成的乱象,但同样,也面临着以下问题亟待解决:1.在此前施行实缴制度下,很多有限公司在验资后即抽逃了注册资本,这普遍行为直到认缴制推行都没有很好的遏制手段,资本天然青睐流动,新的限制认缴制实施之后,也难免会遇到同样的问题。2.对于没有履行五年内缴足义务的股东而言,其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这一点尚待商榷。如果是民事责任,谁有权利主张缴足义务,并要求股东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如果是行政责任,未缴足注册资本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行政处罚?这些都有赖于后续更为具体的法律规定加以明晰。3.新法是否应溯及既往?如最终该限制认缴制最终得以实施,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公司,认缴期限是否应被强制变更? <结语> 作为实务工作者,笔者能直观认识到,由于注册资本不足而导致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非常常见。无限制的认缴制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加大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但是,即使没有限制期限,如今遇到的实务问题亦#长假读书清单#有“股东责任加速到期”等制度加以解决。尽管从认缴制变为限制认缴制,字句上不过短短几行修改,但衍生到实务却是一场重大变更。无论这一变革在成稿中是否体现,我们都应认识到,公司法未来会不断倾向于保护小股东、债权人利益,这本就是本次公司法大修的主题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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