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如果下达了强制执行命令,就要从银行卡内扣除了,或者直接冻结当事人的银行卡。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的,要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超过规定期限无故不缴、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的,法院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必须是罪犯的个人财产,其亲人家属的财产不在执行范围内。所谓无故不缴,指的是没有法定的可以减少、免除罚金的情形,如遭遇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使财产遭受损失或是丧失财产使得无法缴纳罚金、罪犯本身因为生病或是灾祸导致伤残丧失劳动力而使得没办法缴纳罚金等情况。在现实中罪犯具有法定可以减少或是免除罚金的情形的,由其本人或者是亲属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对罪犯做出减少或是免除罚金的裁定。 那些超过期限不缴的,被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后也不够的,法院发现其什么时候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就什么时候追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