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私家车车位属于个人不动产,如果被他人占用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业主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对方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否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索赔要求。已购车位上属于业主的空间,任何其他人在没有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有或占用。当被人侵犯时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侵犯,若情节严重,可以要求赔偿。在业主及物业协调下,占用者仍占用的,业主可以起诉,物业有义务配合法院调查,甚至出庭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