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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宅基地与自留地的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释义
    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不能继承。因为公民对宅基地以及自留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可以继承,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更而继续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继承的房子是否要过户
    农村继承的房子无需过户。农村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为农民集体所有,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以取得继承房屋和宅基地。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城市居民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继承使用宅基地,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由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屋无产权证,无法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
    二、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吗?城镇户口
    城镇居民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不是个人私有财产,不能以财产的方式继承,但是建设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如果城镇居民愿意出卖继承的房屋,可以卖给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该宅基地。
    三、农转非后,还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吗
    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原则,“农转非”人员如果仍对原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拥有产权的,可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则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安身立命的基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换言之,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没有权利享有该权益的。因此,从这条规定来看,“农转非”人员由于其户口已经由农业户转为非农业户,自然就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无权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另一方面,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无论该公民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是农转非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我国“地随房走”原则,如果农转非人员拥有地上房屋所有权,其也相应地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农转非人员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即,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农转非人员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则其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会归于消亡。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文件中也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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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2: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