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补贴发放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 凡在施工现场工作的建设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回家或在本单位食堂就餐的,又必须在外购买食品的,每天补助八角。 二、 对由于施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和在节假日坚持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经领导批准,延长工作时间满四小时的,可发给相当半天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满八小时的,可发给相当一天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法定节日延长上述工作时间,可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生活补助费)。 三、 建设单位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按照省劳动局黑劳护(80)25号文件公布的《黑龙江省各企业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修订标准(试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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