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面定着物; 2、抵押人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依法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未依法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以抵押; 6、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上述财产,并将其进行抵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