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风险负担的移转采用交付主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含义 交付指买卖标的物占有的移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在风险移转上的功能完全相同。 3、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使买受人尚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风险也移转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自完成动产交付时,风险即移转给买受人承担。 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只要完成了不动产交付,即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风险也由买受人承担。 4、只要出卖人不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但出卖人有其他非根本违约行为,买受人虽应承担风险,但买受人仍可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的交付本身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出卖人的交付就约等于没有交付,所以风险就不会发生移转。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如保险单、合格证、原产地证明书等)的,只要已经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风险也发生移转。 一、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应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一般遵循的是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具体应结合交付地点的确定来判断:(1)合同中约定了交付地点,应依约定(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