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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车损索赔应提供的材料
释义
    交通事故车损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正本;
    3、赔款收据;
    4、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出租车和特种车还要求准驾证或操作证复印件);
    5、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不同的事故要求不同的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公安部门证明、消防部门证明、气象部门证明、自行协议书、其他证明;
    6、估损单;
    7、修理清单;
    8、车辆修理发票;
    9、涉及车辆施救还需提供:拖车或吊车费用明细清单、拖车或吊车票据;
    10、涉及财产损失还需提供:财产估损单、财产损失清单(设备总体造价及损失程度证明或工程预算等)、购置、修复受损财产的有关费用单据。
    交通事故车损理赔的程序如下: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并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
    3、提交索赔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致残赔偿项目,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3、死亡的赔偿项目,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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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5: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