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允许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按照下列规定的速度行驶:(1)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时速,标明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2)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的要求车速行驶。对于高速公路的时速之作出了最高时速限制,没有作出最低时速限制。但是,明确要求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