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异不得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释义 |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一、家庭教育不得有任何形式家庭暴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 1.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态等歧视 2.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3.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拒绝家庭不当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特别是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供家庭教育的能力。 三、拒绝“丧偶式育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并提出具体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 四、父母应参与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共同实施家庭教育。 五、必要时国家可干预家庭教育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2.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 3.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 六、“不合格”父母或处以五日以下拘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是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七、几种情况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可被撤销 这种情况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可被撤销 若发现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迅捷,必须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监督令; 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 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八、公检法可责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 1.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 2.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 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到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 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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