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要求支付带孙费国家支付吗 |
释义 | 对于带孙费,老人不是一定有权利能够要求子女支付给自己的。若孙辈父母健在,且具有抚养能力的,则祖父母可以就其抚养孙辈请求支付合理费用。若孙辈父母死亡或丧失抚养能力的,则不得要求支付带孙费。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付抚养费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二、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无力支付抚养费的,如果收入不高,可以要求减少,具体双方协商决定,也可以找其他方式补偿。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三、爷爷奶奶有没有义务养孙子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帮忙带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亲情互助,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带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 不过,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有抚养的义务的。 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带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自愿的行为,不是法定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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