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债权人具体有什么权利 |
释义 | 企业债权人有以下权利: 1、代位求偿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怎样的目的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行使能达到保护自己的权利,让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的目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主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属于共同被告。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恶意转让债务如何认定 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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