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由他人代劳? |
释义 | 劳动仲裁可以找代理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劳动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时,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但聘请律师需要支付费用。因此,一些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选择不聘请代理人,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计算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的解释,即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 法律分析 劳动仲裁可以找代理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即可。劳动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出台,解决了不少打不起劳动官司职工的无奈,使不少因缴不起仲裁费放弃合法权益主张的劳动者跨进了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大门。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不代表聘请代理人不收费,请律师,律师还是要收费的,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申请人自己出庭不请代理人的现象,当然,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的一方。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请代理人的案件,往往合法权益的保护得不到充分的保证,而得不到充分保证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而应对和应变能力较差又源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缺乏及不熟悉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程序,如昨天参与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按规定自2008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给付双倍工资,然而该申请人却没有主张,反而主张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而通过庭审调查,是其主动提出“辞职”后即离开用人单位的,又如,该案的被申请人未为申请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但申请人在主张时却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意外保险”,这也显然是不清楚国家规定五项社会保险的构成。相关知识《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完全一致。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结语 劳动仲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渠道,委托代理人参与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然而,尽管劳动争议仲裁本身不收费,但雇佣律师作为代理人仍需要支付费用。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选择自行出庭而不请代理人。然而,这可能导致劳动者在庭审过程中面临困难,因为他们可能缺乏法律知识和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熟悉。因此,建议劳动者在需要的情况下寻求专业的法律支持,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对于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根据相关法规,应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起点,而不是以侵权行为终结之日为计算起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制定仲裁规则及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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