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罪释放,没有案底。《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规定,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 和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 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死亡 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