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民主程序进行土地发包是合法发包的必要条件,未经民主程序发包土地的,已经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性会受到影响,应作为评价承包合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倘若未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即便强行发包土地签订合同,也可以被认定无效,恢复原状,重新发包。 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向张文豪律师咨询,为您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