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协议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拆迁协议公证需要审查: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证件。 (2)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5)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已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6)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公证。 一、婚前协议不去公证处有没有效 婚前协议不去公证处有效。 只要协议内容不违法、协议由当事人自愿签订、双方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进行公证的,只是对保证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但是否经过公证,对协议本身的法律效力不会产生影响。如果需要公证的,可以到其中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般情况下,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股票、字画、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婚前财产公证,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一般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二、关于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的如何处理 1、对拆迁安置合同的效力审查,应从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拆迁安置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主体的界定。作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2、拆迁安置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是其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的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分支机构或被委托人在得到其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并以其主管上级单位和委托人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时,其主体应为适格主体。被委托人、分支机构等以自己的名义订立拆迁安置合同引起诉讼的,其授权人或上级法人应成为诉讼主体。3、所谓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宜作缩小解释,即界定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人,包括通过继承、买卖、离婚、赠与等形式已享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否则将不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亦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商品的流转。4、对于被拆迁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事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的同意,事后又未经其他所有权人追认的,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签订拆迁安置合同的,该协议因侵犯了他人权利,应认定为无效。对于通过买卖已占有使用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履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已与原产权人结清房款手续的,原产权人未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屋买受人与拆迁人达成的拆迁安置合同有效,但应责令其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拆迁合同内容的审查,主要要看拆迁安置合同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否符合拆迁法规,对于其内容有悖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认定其无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第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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