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如果达成一致后可按照以下方法办理:(一)申请书;(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行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