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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车公用是否违规
释义
    首先,要区分私车公用的决定主体是谁?是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是单位提出使用私车办理公务并支付费用,是违规的;如果单位提出无偿使用私车,属于公家占私人便宜,也是不恰当的,单位理应保障公务用车,或者已经向公务人员发放了办公车补费用,保障了公务出行。如果是公务人员在未享受车补的情况下自己经常开私车办理公事,并未向单位申请费用补贴,这种情况虽属于个人行为,但也不应提倡,因为这属于公私不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患无穷。
    一、私家车位侵占怎么处理?
    如果是已经买下产权的车位,包括买下了使用权的车位,他人未经许可占用,当然隶属侵权,能够用民法调整。如果不是个人买下了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隶属公共车位,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强占他人的个人车位,肯定是不行的。通常情况下,车位一旦被个人买下,该车位已经成为私有财产。在未经车位拥有者的认可下,私行将车辆停在个人车位上,侵犯了他人的私有财产。因驾驶者强占个人车位导致产权人将车辆停在其他场所产生的停车费应由强占车位的驾驶者承受。业主能够在个人车位上注明车位属个人所有,禁止旁人停放,或安装车位锁,在自己的车驶离车位时锁上车位锁,从根本上杜绝旁人私行停放车辆的可能性。对于他人临时性的占用,能够通过物业通知驾驶者或纸条留言,提醒另一方停止占用的善意方式解决。而对于车辆停放的管理,小区的物业对停放他人个人车位的驾驶者应予以提醒,并指引驾驶者将车停放到其他公共的车位上。一旦发生纷争,各方都应该加强沟通,共有商讨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激化冲突。
    二、私车可以公用吗?
    所谓私车公用,笔者给它下的定义是:职工私人产权的车辆,在履行职务或者执行自己所单位临时指派的任务时使用。其特征如下:
    其一,私车公用中的“私”字,与“公”字相对应,具有特定的含义。其“私”,仅指与“公”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也就是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其“公”,仅指与职工这一特定称呼相对应的用人单位。可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所谓私车公用中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特征,使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与用人单位和其他普通意义上的私人车辆之间可能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区分开来。
    其二,私车公用中的私车的产权人与实施“公用”的行为人主体同一。这一特征,使职工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包括其他职工的私车进行公用的情况,与本文所指的私车公用情况得以区分。借用、雇用、搭乘其他人的车辆,在借用、雇用、搭乘人与车辆产权人之间形成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另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在本文研讨范围之内。
    其三,“公用”的目的,须是履行职工本人所肩负的职务或者为了完成自己所在单位指派的临时任务,即“公用”的受益人必须是与该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公务用车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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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3: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