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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释义
    案情:
    河南商丘某市,2019 年7月的一天晚上,富家女谭某与伙伴张某、刘某一起到市里一家串店喝酒撸串,3 个年轻人相谈甚欢,酒也没少喝。饭后,张某曾电话联系代驾,但已经醉酒的谭某一意孤行,驾驶自己的豪车载着两名伙伴向家中驶去。
    谭某在驾车进入市区以后,因醉酒出现驾驶行为慌乱,先后与6辆停在路边的汽车发生剐蹭,在驾车逃逸过程中又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以及相向行驶的一辆传祺轿车发生碰撞。此时,谭某因无法驾车通过才被迫停下。
    被撞车主及周围群众对这种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谴责,张某与刘某怂恿谭某赶快离开,谭某依言而行,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现场逃逸。
    谭某驾驶车辆在慌乱之中高速行驶,行至一信号灯处,又追尾正在停车等待通行信号灯的宝马轿车。宝马车的油箱受到猛然强力地撞击,车辆瞬间起火爆燃,车内三人两死一重伤、谭某、刘某、张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此案,被告人谭某、张某、刘某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终审判结果,被告人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审判结果公之于众以后,有些群众费解了,不就是一个醉酒驾驶外加肇事逃逸事故,怎么上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了?而且,为何一人醉驾,三人犯法?
    律师解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经司法部门检测,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严重超标,被认定为醉酒驾车、危险驾驶,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谭某的违法行为全部符合以上条件。那么,为什么同车人员刘某、张某在没有驾驶车辆的情况下,也会被以同样的罪名起诉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刘某、张某在明知谭某醉驾并已肇事的情况下,仍怂恿教唆其逃逸,导致其后发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故三人的行为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视情节而定,谭某属于主犯,刘某、张某属于从犯。
    读法心得:
    笔者希望爱好喝酒的朋友切记一点:开车千万别喝酒,喝酒千万莫开车。因为几杯美酒下肚而不听劝阻驾车上路的,不知会有多少血泪流出。
    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够明白,无论你是有钱还是有权,在我国公正严明的法律之下,你都没有为所欲为的特权,一旦做了违法的事,等待你的一定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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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