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个体户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一般处罚标准为:五十元以下;二千元以上,行政机关要告知其听证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无论现行法律的规定,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视为“公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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