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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
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拓展延伸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实施与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根据该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管理。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等特殊行业的监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罚,提高违法成本。通过全面实施和严格监督,我们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结语
    加强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实施与监督,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政府应加强监管与管理,制定具体措施;相关部门应指导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特殊行业应严格执行标准,确保生产安全。监督机构应查处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全面实施与严格监督,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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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2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