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监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公司受房屋管理局监管。房屋管理局的职责如下: 1、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2、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3、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4、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 5、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6、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国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