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释义 | 满足下列要件即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存在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怎么样才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构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要件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个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个特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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