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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车辆运营证核发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释义
    一、合肥车辆运营证核发办理的法律规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肥车辆运营证核发办理的条件
    合肥车辆运营证核发办理的条件如下: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2、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3、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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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4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