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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人有权向房产部门核查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吗
释义
    有权核查。第一步: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产权证书、件、资格证书以及其他证件。产权证书是指“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身份证件是指身份证、工作证和簿。资格证件是指查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例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开发经营资格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等。其他证件是指:出租房产,要查验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协议或?证明;中奖房产,要查验中奖通知单和相应的证明等。第二步: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所购房地产产权的来源。1.房主是谁,假如为共有财产,则应注意各共有人的产权比例及拥有权形式;2.档案文号,即该宗交易的文件编号,假如查询者希望获得整份文件,可依此编号向有关方面取阅该文件副本;3.登记日期,此日期为该项交易的签订日期;4.成交价格,即该项交易的成交价,查询者应注意如果成交价是注明“部分成交价”,则代表该成交价不单只包括该房屋,并且包括其他房地产成品;5.其他内容,如房屋平面图等。第三步:查验房屋有无债务负担。房屋产权记录只登记了房主拥有产权的真实性以及原始成交事实。至于该房屋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务和责任,则必须查验有关的证明。包括:抵押贷款的合同、租约等,还要详细了解贷款额和偿还额度、利息和租金的金额,从而对该房产有更深的了解。另外,购房者还需了解的内容有:所购房有无抵押、房屋是否被查封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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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1:0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