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相邻通行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什么是相邻权: 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 二、相邻权人是什么意思的?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就是相邻关系权利人。他们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相邻关系。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里的遗弃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关于遗弃的规定有: 1、夫妻一方如果有遗弃的行为,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2、夫妻一方如果有遗弃的行为可以认定是重大过错; 3、夫妻双方遗弃小孩之后,如果孩子被福利院收养,福利院可以作为送养主体将小孩送养给合适的人。 四、民法典对于抚养费的负担是如何规定的 对于抚养费的负担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一般来说,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当事人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前提下,也可以协议由直接抚养方全部承担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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