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保险中的保单协议是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保险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赔偿损失的保险。但是有些保险公司的保单协议存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首先,有些保险公司的保单条款明示或暗示不承担某些损失,如“精神损失费、后遗症损失费、护理费”等,这种限制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有些保险公司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绝赔付。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公司的合法义务,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最后,在交通保险合同中,一些保险公司将责任限制在客车或货车等具体车辆上,而对于行人或骑车人等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保护较少。这种行为也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 2.《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应当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交通保险中的保单协议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