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知道名字能起诉他吗 |
释义 | 只知道对方名字不可以起诉。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名字具有重名的可能性,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是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更是区别个人身份的唯一标志,在法院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身份证号将被告人的身份进行具体化、特定化。 当我们准备起诉的时候,首先要到法院进行立案,从理论来说,只要能够提供对方的姓名、出生年月、住所等可以区分被告与其他自然人身份的具体信息,你就可以起诉他,也就是说,即使对方跑路了,没人知道他去哪儿了,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手机号码也打不通,如同人间蒸发一样的时候,你依然可以去法院起诉。提供基础诉讼材料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诉前调查令,法院出具调查令后,就由律师出面,调取案件的相关信息,对对方的身份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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