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伤赔偿# XX公司上诉:根据《XX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之相关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XX在其交通事故赔偿之诉中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XX元,因此其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不应支持。其次,XX公司已经支付XX元医疗费,该费用应当在确定的医疗费中予以扣除。 XX答辩:XX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获得伤残补助金,但与本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XX完全可以基于工伤法律关系获得应得的伤残补助金。XX公司已支付的XX元医疗费是XX受伤之前的工资,并非医疗费。 XX法官判决:本院认为,工伤赔偿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在工伤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情况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伤残赔偿金属于兼得项目,故原告基于工伤事故要求被告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