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及其债务转移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及其债务转移 债务转移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作为债务人法律地位的产生。 (1)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如果发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的情况,应当由第三人而非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份或连带责任。 2、抗辩权随之转移。 3、从债务—并转移。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现状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从金融学角度讲,民间借贷是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对立的概念,主要是指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控制的,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开展的资金融通活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其呈现的特点主要有:一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高利贷之实。当前的民间借贷,一部分是以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存在。一部分是以个人的名义,在亲戚朋友之间融资,然后放贷。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对外放贷的利息多为月息3分、4分,甚至5分、6分,更有甚者达到月息1角,利率明显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二是借贷数额增大,由过去的几千元上万元增加到现在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三是民间借贷的法律调整具有不规范性。民间借贷是平等主体之间自发性的民事活动,其不仅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而且还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统一有效的规制。民间自由借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盘活了社会闲散资金,但由于民间自由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加之国家没有具体部门归口管理,缺乏相应的机制加以约束和规范,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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